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
湖南省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與處置機制的通知
湘醫保發〔2025〕10號
HNPR—2025—36005
各市州、縣市區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屆七次全會部署安排,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國醫藥價格監測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8號)、《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發〔2021〕3號)有關要求,以及湖南省關于推進三醫聯動、六醫協同集成改革相關安排,現就建立湖南省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與處置機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堅持醫藥總費用增幅與藥耗單品規價差同步監測,堅持線上平臺價格與線下實體價格全面參考,堅持定期主動公布與隨機監測公布相結合,堅持工作聯動實施與結果聯合處置有效協同。提高全省醫藥價格信息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醫藥價格知情權、監督權和選擇權,規范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價格行為,發揮價格監測處置在醫藥價格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診療、就醫、購藥行為,促進“三醫”協同發展和治理。
二、監測內容
醫藥價格信息監測是指醫療保障部門定期對全省各級各類醫藥機構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相關情況進行采集、匯總、分析和公布等活動。監測內容主要包括:
(一)省醫藥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醫用耗材掛網價格信息;
(二)各統籌區和醫療機構采購金額大、金額排名上升快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信息;
(三)各統籌區零售藥店、主要網絡售藥平臺重點藥品、醫用耗材價格信息(重點藥品耗材包括但不限于集采中選藥品、醫用耗材,常見病、慢性病常用藥,單價高、銷量大、銷售總金額高的藥品耗材等);
(四)藥品、醫用耗材的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以及市場惡性競爭導致的惡意低價信息;
(五)各統籌區和醫療機構醫藥總費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重點是醫藥費用增幅過大、增速過快、結構不合理導致群眾就醫負擔顯著加重的信息;
(六)各統籌區和醫療機構特需服務、試行期內新增項目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項目價格信息;
(七)社會關注度較高、群眾反映強烈的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信息;
(八)其他應監測的醫藥價格信息。
重點監測醫藥費用增幅過大、增速過快、結構不合理、群眾就醫負擔顯著加重的統籌區和醫療機構信息;藥品、醫用耗材的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惡意低價信息。利用價格信息監測,加強醫藥機構自律、引導群眾合理就醫購藥。
三、監測權責
(一)省醫療保障部門職責。負責擬制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處置政策,組織實施全省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與處置工作,督導檢查各統籌區和醫療機構落實醫藥價格政策規定。
(二)市州和縣級醫療保障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與處置工作,按規定向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報送監測與處置工作情況。
四、信息采集
(一)監測點單位采集。市州醫療保障部門統籌確定轄區內一定數量的定點醫藥機構作為醫藥價格監測點單位。原則上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不少于5家(至少包括1家三級醫療機構)、一級醫療機構不少于10家,零售藥店不少于10家(連鎖藥店按1家計);省醫療保障部門從在長部省屬醫療機構中確定綜合醫院、??漆t院、中醫醫院各1家列入監測點單位。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定期采集監測點單位在湖南省醫保信息平臺系統中上傳的醫藥費用、醫藥價格等信息,必要時由定點醫藥機構單獨提供。市州醫療保障部門對本級和縣級監測信息進行全量匯總、監測分析。
(二)醫保信息平臺采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定期采集醫保信息平臺核心經辦系統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以及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醫保目錄內藥品、醫用耗材價格信息;省醫藥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醫用耗材掛網價格信息,以及交易訂單內產生的實際交易價格信息;醫保信息平臺與流通企業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的,還可通過平臺采集藥品、醫用耗材的批發價格與數量、加價情況信息。
(三)網絡售藥平臺采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將網絡售藥平臺藥品耗材“外賣價”“小時達”“即時達”和“限時達”等當日同城即時配送模式價格作為錨點,選擇本統籌區當期需要監測的重點藥品耗材品種,比對省醫藥采購平臺掛網價、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價、定點零售藥店價等渠道藥價與網絡售藥平臺價,發現并采集價差較大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信息。
(四)統計公報數據采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從各統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等信息中,采集涉及醫藥價格信息的相關數據,作為醫藥價格信息監測公布的重要參考。
五、信息分析
(一)分析主要內容。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統籌區和醫療機構醫藥總費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監測分析,監測結果與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掛鉤。對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以及市場惡性競爭導致惡意低價出現的時間、地域、價差、頻次等進行監測分析,分析結果作為發現和糾治虛高掛網價、回流藥、假藥等問題的重要線索。
(二)分析結果報送。市州醫療保障部門應對監測獲取的價格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形成醫藥價格信息監測報告,每季度末報省醫療保障部門。重大醫藥價格信息變化或重要事項應及時報告。醫藥價格信息監測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醫藥價格信息監測及分析情況;
2.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3.與被監測內容相關的其他情況。
報告同步抄送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
六、信息公布
(一)公布原則。堅持分類公布原則,一般價格信息公開面向社會全量公布;專業性價格信息主要在行業系統內部定向公布;對醫藥機構運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可能導致患者個人隱私泄露的信息,應按相關規定脫敏處理后再行公布。
(二)公布方式。價格信息一般通過醫療保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主流媒體和系統內部定向公布。必要時可采取新聞發布會、接受集中采訪等方式公布。
(三)公布時機。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每季度公布1次醫藥價格信息。遇有重大醫藥價格社會輿情時,可隨時公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四)公布規范。省醫療保障部門對醫藥價格信息公布的內容、范圍等進行分類規范。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嚴格履行醫藥價格信息公布審批程序,嚴把公布信息質量關,確保公布信息準確無誤。對公布的醫藥價格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做好應對預案,加強信息公布后的輿情引導。
七、異常信息處置
(一)處置基本原則。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監測發現的醫藥費用增幅過大、增速過快、結構不合理、群眾就醫負擔顯著加重等異常費用信息和不公平高價、歧視性高價、惡意低價等異常價格信息,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聯合查實、聯合處置,處置結果互認共享。處置情況報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必要時報告屬地政府。
(二)異常醫藥費用和醫療服務價格信息處置。醫療保障部門應采取函詢、約談等方式,督促醫藥機構及時整改;對情況嚴重的統籌地區或醫療機構,可采取公開函詢方式,責令公開回應醫藥費用存在的突出問題;必要時同步采取現場飛檢等方式,對存疑的醫藥費用數據進行核查處置。
(三)異常藥品、醫用耗材價格信息處置。參照國家醫療保障部門醫藥價格風險處置措施和相關指引,采取價格核查、書面函詢、成本調查、價格約談等措施,督促企業主動規范價格行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明顯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公開問詢方式,要求企業公開說明具體價格情況;對公開問詢后仍拒絕整改的,依規采取信用評價措施;對企業反映停產停供希望免予價格整改的,穿透到上市許可持有人,防止通過關聯交易改頭換面逃避監管。
(四)加強醫保協議約束。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醫藥價格信息監測管理情況納入“兩定”協議管理和考核內容,用好醫保協議對醫藥價格行為的約束功能。對違反本機制規定且整改不到位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等,按協議在醫保定點資格管理、醫??傤~控制、醫?;痤A付、基金結余留用等方面實施違約處置。
八、工作要求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落實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與處置的管理主體責任,加強統籌區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處置的組織實施。依托“六醫一張網”,加強醫藥價格監測相關信息化建設,助力醫藥價格信息監測處置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主動協調同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和價格監督,協同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藥品耗材價格風險處置、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醫保協議管理、醫療衛生綜合監管等聯動處置和結果運用。各級醫藥機構落實價格信息監測與處置的機構主體責任,按照要求提供價格信息,做好醫療保障信息貫標應用,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及時上傳相關數據,落實相關問題整改。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