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藥品監管領域依法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湘藥監發〔2025〕8號
HNPR—2025—52004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藥品監管局結合我省藥品監管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藥品監管領域依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準確把握認定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嚴格分析、判斷并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的條件。
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違法行為輕微;2.及時改正;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否屬于輕微違法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首違不罰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初次違法;2.危害后果輕微;3.及時改正。判斷是否構成“初次違法”,可以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往前追溯連續兩個自然年度內(24個月)為限,并以違法行為涉及藥品監管行政執法領域為限。
二、嚴格履行規定程序
對具有可以適用不予處罰清單列舉情形的,在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期限屆滿,執法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整改方案和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三、實施《清單》應注意的問題
(一)《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三)當事人具有《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但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不予處罰。
(四)當事人具有《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
四、確保執法效果
各單位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于《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此降低監管標準、放松監管要求,確保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清單》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并結合執法實踐進行動態調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藥品監管領域依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