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
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4〕9號
HNPR—2024—11008
各市州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湖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6月4日
湖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 根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培訓,適用本實施細則。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本,以全面增強公共服務本領為重點,突出政治訓練、政治歷練,強化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堅持政治統領、服務大局,堅持分類分級、全員覆蓋,堅持精準效能、按需施訓,堅持聯系實際、改革創新,堅持依法治教、從嚴管理,增強培訓的時代性、針對性、有效性。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每年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其中每年參加網絡自學累計不少于50學時。事業單位六級管理崗位(職員)以上人員,每5年參加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3個月或者550學時。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管理。
第六條 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各市州、各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制度;
(二)統籌開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共科目培訓;
(三)統籌開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需求調查、質量評估、理論研究、交流合作等;
(四)對下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實施本系統、本行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劃;
(二)協調本系統、本行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培訓;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系統、本行業事業單位培訓工作;
(四)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時登記備案。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適應本單位特點的培訓制度;
(二)制定實施本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劃;
(三)組織、協調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上級部門或者同級相關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培訓;
(四)按規定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時登記工作。
第三章 培訓對象
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對象是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有計劃地加強對中青年骨干特別是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的培訓。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獲取培訓學時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第四章 培訓內容與類型
第十二條 堅持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擺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突出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崗位必備的能力素質、知識體系培訓和廉政警示、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應新時代、實現新目標、落實新部署的能力。
第十三條 加強培訓需求調研,推進分類分級培訓。完善培訓內容體系,重點提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理想信念、思想覺悟、職業道德和綜合素養。管理人員培訓,注重提高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注重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創造創業能力;工勤技能人員培訓,注重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專業、不同崗位特點,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崗前培訓是對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的培訓,以提高適應單位和崗位工作的能力。對新聘用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崗前培訓。
崗前培訓公共科目包括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知識、行為規范、紀律要求等。崗前培訓專業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擬聘崗位所需的理論、知識、技術、技能等。
崗前公共科目培訓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編制計劃,統一組織或者委托專門培訓機構組織,或者授權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一般采取線上培訓與線下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業科目培訓由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組織,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以師帶徒等方式進行。
崗前培訓一般在工作人員聘用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最長不超過12個月,累計時間不少于5天或者40學時,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學時,專業科目不少于10學時。
第十六條 在崗培訓是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的培訓,以增強思想政治素質、培育職業道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工作能力。
管理人員在崗培訓公共科目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執行。專業科目包括所聘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管理實務,包括公共管理、財務、資產、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
管理人員在崗培訓由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或者委托專門培訓機構組織,專業科目培訓也可授權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公共科目培訓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集體學習等方式進行。專業科目培訓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在崗培訓分別按照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規定執行,注重加強政治理論、職業道德、愛國奉獻精神等方面培訓。
在崗培訓一般應在當年度內完成,累計時間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學時,專業科目不少于60學時。
第十七條 轉崗培訓是對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的培訓,以提高適應新崗位職責任務的能力。
崗位類型發生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其擬聘或者所聘崗位類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執行。崗位類型不變但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轉崗培訓的方式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自主確定。
轉崗培訓一般應當在崗位類型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變化前完成,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發生變化后3個月內完成,累計時間不少于5天或者40學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轉崗培訓的,其培訓時間可累計計入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在崗培訓時間。
第十八條 專項培訓是對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的培訓,以適應完成特定任務的要求。
專項培訓的內容和方式由任務組織方根據該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可以采取團隊集訓等辦法進行。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參加專項培訓的,其培訓時間可累計計入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崗前培訓時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參加專項培訓的,其培訓時間可累計計入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在崗培訓時間。
第五章 培訓方式與方法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一般采取脫產培訓、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也可結合實際以集體學習、團隊集訓、以師帶徒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進一步健全組織調訓制度,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和防止多頭調訓、重復培訓、長期不訓等問題。探索“錯峰”調訓和分段式培訓,緩解工學矛盾。
第二十一條 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推行“線上線下相結合、以線上培訓為主”的培訓模式。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網絡培訓制度,建設精品課程庫,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自學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鼓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自學,并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活動、科研課題(項目)研究,獲得科技(社科)獎項、國家發明專利、國家實用新型專利、技能大賽獎勵,通過學歷(學位)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應用能力水平等考試,出版著作、省級以上國內統一刊號刊物發表論文等,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認定或備案,按規定折算培訓學時。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崗前、在崗、轉崗、專項培訓視同完成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第六章 培訓保障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師資條件、人員素質、辦學基本條件、教學管理水平、教學質量、誠信記錄等條件,通過一定方式合理確定一批培訓機構,用好用活各類培訓資源,提升培訓工作質量。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黨校(行政學院)、干部網絡學院、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任務。
部門和系統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任務,也可以根據需要接受委托培訓。
統籌用好干部黨性教育基地、黨員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七條 從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授課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要堅持底線思維、系統思維、全局思維,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培訓組織方要對師資人選和培訓內容進行嚴格把關。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專業、不同崗位特點,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按規定列支人員培訓經費。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培訓經費應當嚴格用于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嚴禁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崗前培訓的,應推遲轉正定級時間,直至完成崗前培訓。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在崗培訓的,聘期結束后不得續簽聘用合同,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轉崗培訓的,一般不得轉崗聘用;已經轉崗聘用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崗位異動備案手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培訓任務的,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不得給予嘉獎及以上獎勵。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考核一般由培訓主辦單位或者培訓機構實施,并將考核情況及時反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行登記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員培訓檔案,對工作人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免審批表。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主辦單位負責對培訓班次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選擇培訓機構、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機關工勤人員的培訓,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