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四類措施商品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
近期,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16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四類措施商品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調整了四類措施商品加工貿易手(賬)冊、保稅核注清單等單證的申報填制規范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一、背景
2025年5月9日,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2025年第83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明確四類措施商品管理要求。
為規范四類措施商品管理,海關總署對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相關系統進行了調整,并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16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四類措施商品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明確了有關填制規范和管理要求。
二、關于專用手(賬)冊的填報規范
(一)哪些業務需要使用專用手(賬)冊?
企業使用來自境外保稅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從其他專用手(賬)冊轉入未經加工的四類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開展加工貿易、保稅物流、保稅維修、保稅研發、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以及其他保稅業務的,應在金關二期保稅監管系統開設專用手(賬)冊(包括B、C手冊和E、L、TW、TG、TH、H賬冊)。委托加工賬冊、不作價設備手冊、區內設備賬冊不設專用手(賬)冊。
(二)專用手(賬)冊與普通手(賬)冊的區別?
1.手(賬)冊表頭增設“重點標識”欄目。專用手(賬)冊的該欄目填報“1”,普通手(賬)冊為空。該欄目不允許變更。
2.手(賬)冊料件表體增設“來源標識”欄目。專用手(賬)冊的料件根據不同來源填寫1、2、3、4;普通手(賬)冊為空。該欄目不允許變更。成品表體該欄目均為空。專用手(賬)冊料件表體“來源標識”欄目填報說明如下:
3.專用手(賬)冊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原產國(地區)”欄目必填,按照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確定的貨物原產地填報,不同原產國(地區)的料件和成品不得歸并。
三、關于專用手(賬)冊保稅核注清單的填報規范
(一)“來源標識”和“原產國(地區)”字段。
專用手(賬)冊項下的核注清單增設“來源標識”欄目。核注清單的“來源標識”和“原產國(地區)”應與專用手(賬)冊一致?!皝碓礃俗R”或“原產國(地區)”不一致的,不得歸并為報關單(備案清單)同一商品項。
(二)保稅流轉的填報規范。
保稅流轉包括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境內區(場所)外與區(場所)內之間的保稅貨物流轉、區(場所)內、區(場所)之間的保稅貨物流轉、余料結轉。相關填報要求如下:
(三)內銷的填報規范。
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未經加工的可以內銷。使用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保稅加工后的成品未進行保稅流轉的可以內銷。內銷時填報要求如下:
四、關于物流企業簡單加工業務的填報規范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涉及四類措施的,不得開展改變商品編碼或原產地的簡單加工業務。簡單加工業務申報表的保稅成品商品編碼和原產地均應與其對應的保稅料件一致。
五、關于保稅貨物管理方面的幾個問題
(一)對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的管理要求?
專用手(賬)冊項下,由四類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應當復運出境或銷毀。具體如下:
由來源標識為“1”“4”保稅料件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不得內銷,可按現行規定復運出境或銷毀。
企業內部可將“1”“4”與“2”“3”保稅料件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的分開管理的,“2”“3”保稅料件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可辦理內銷手續。
【注意事項】上述兩類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需要分開管理,如果無法分開管理,建議企業全部復運出境或銷毀。
(二)銷毀處置手續如何辦理?
企業因申請將專用手(賬)冊項下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等銷毀處置獲得的收入,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按規定辦理征稅手續,并在備注欄注明:專賬銷毀獲得收入征稅。
【注意事項】上述保稅貨物銷毀后有收入的,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后續補稅(代碼9700)”核注清單及報關單。
(三)料件不是四類措施商品,但加工后的成品是四類措施商品,應該怎么辦理?
進口保稅料件不屬于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屬于四類措施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應納入普通手(賬)冊管理,內銷時按貨物實際狀態征收進口關稅。
【注意事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出區內銷,按以下方式辦理:一是非一納企業需要按成品報驗狀態申報,不得使用“選擇性征收關稅”或“選擇性征稅分送集報”類型核注清單。二是一納企業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離境的,僅可出口至具備退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含本區及其他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和保稅監管場所。
區外企業內銷,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公告實施前已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的管理要求
(一)已在加工貿易手(賬)冊中增加管控標識的商品。
食糖。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50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申報填制規范的公告)要求開設的食糖手(賬)冊如需繼續執行,須在備注欄標記[M]。在6月10日前已進入加工貿易手(賬)冊的食糖,可在原手(賬)冊繼續執行完畢。
2025年以來加征關稅商品。在6月10日前已進入加工貿易手(賬)冊的稅則委員會2025年相關公告所明確加征關稅商品,原則上應在原手(賬)冊繼續執行完畢。
上述2類商品,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轉至本企業專用手(賬)冊繼續執行。
【注意事項】一是轉入專用手(賬)冊料件來源標識應為“1”(境外重點料件)。二是不能采用余料結轉方式申報,應采用調整類核注清單的方式,辦理調增調減手續。
(二)已進入物流賬冊的四類措施商品。
在6月10日前已進入物流賬冊的四類措施商品,在6月10日以后,可以繼續按照原有保稅政策執行完畢。
(三)已進入手(賬)冊的其他關稅配額管理商品、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商品。
在6月10日前已進入加工貿易手(賬)冊的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羊毛、毛條、化肥等其他關稅配額管理商品,以及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商品,可以繼續在原手(賬)冊繼續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