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市監發〔2025〕3號
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各相關市直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長沙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長沙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減少食品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聚餐,是指單個舉辦者在我市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場所舉辦的一次性就餐人數在100人及以上的餐飲活動,主要包括婚喪嫁娶宴席,企事業等單位組織的會議、慶典或團建活動聚餐,學校等單位組織的研學、夏令營、春秋游活動聚餐以及旅游團餐等。
第三條 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由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集體聚餐的規模,加強指導督促。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督促。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轄區內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承辦集體聚餐活動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承擔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市、湘江新區、區縣(市)政府應將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主要用于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技術保障、檢驗檢測、人員培訓等。
第六條 推廣使用集體聚餐信息化管理平臺,積極推進餐飲行業食品安全自律和社會監督,實現集體聚餐信息申報和監督管理的遠程化、智能化、社會化。
第二章 餐飲服務經營者責任
第七條 舉辦者應選擇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具備相應供餐條件和能力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承擔集體聚餐服務。
集體聚餐原則上不得使用舉辦者自帶的食品(酒水、飲料等預包裝食品除外)。
第八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和要求從事集體聚餐經營活動,對其提供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負責,主動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指導和監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第九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或舉辦者應在集體聚餐舉辦前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報備,填寫《長沙市集體聚餐活動報備表》(見附件1),載明承辦單位、聚餐事由、時間、地點、人數、供餐方式和聚餐菜譜等信息。
第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根據許可范圍和自身加工能力決定供應食品的品種、數量和接待顧客的數量,嚴禁超許可范圍提供生食類、冷食類等食品,嚴禁超接待能力承辦集體聚餐活動。
餐飲服務經營者制作菜譜,應以保證食品安全為前提,根據加工條件,盡量選擇安全性高、工藝簡單的菜品,謹慎提供生食類、冷食類等高風險食品(見附件2)。菜譜應提交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審核,審核后的菜譜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須重新提交審核。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嚴格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在集體聚餐活動舉辦前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開展針對性的食品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按規定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資質證明復印件、進貨票據、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不得使用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貯存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貯存過程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并做好防護,防止污染。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加強對食品貯存、加工、運輸、冷藏、冷凍、消毒、保潔等設施設備的維護與保養,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和使用。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受到污染。加工制作熱食類食品應確保燒熟煮透。加工制作生食類、冷食類等食品及備餐,應嚴格按照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在專間或專用操作區進行,保證場所設置和人員操作符合要求。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使用餐用具后應及時洗凈,餐飲具、盛放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應按要求進行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具、飲具的,應查驗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使用期限等。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按照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做好食品留樣。承辦一次性集體聚餐人數超過 100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按規定對每餐次食品成品進行留樣。留樣食品按照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0℃-8℃)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能滿足檢驗檢測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做好留樣記錄。
第十八條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公共衛生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按照聚餐規模適量備餐,將防止食品浪費理念納入菜單設計,按照用餐人數合理配置菜品、主食,不得誘導、誤導舉辦者超量點餐。在訂餐環節及用餐過程中主動進行反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主動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務,減少食品浪費。
第三章 市場監管部門責任
第二十條 對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管,根據活動規模實行分級監督指導的工作機制。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細化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集體聚餐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事前審核,內容包括資格審核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資格審核。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證照情況、供餐能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進行審核。
(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顒娱_展前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場所和設施設備、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等食品安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集體聚餐活動按規模實行分級監督指導:
(一)每餐次就餐人數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集體聚餐活動,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核,下達《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見附件3),同時進行菜譜審核并留存。
(二)每餐次就餐人數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集體聚餐活動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核,下達《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同時進行菜譜審核并留存;開展集體聚餐活動的現場監督,填寫《集體聚餐監督檢查要點表》(見附件4),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指導整改。
(三)每餐次就餐人數在1000人(含)以上的集體聚餐活動,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核,下達《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同時進行菜譜審核并留存;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指導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開展事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集體聚餐活動的現場監督,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食品及原料進行快速檢測,填寫《集體聚餐監督檢查要點表》,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指導整改。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和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開展抽查和督查。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 發生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并按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按照長沙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置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在食品加工制作中違反《中華人員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員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具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納入我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范圍的餐飲活動另行規定,不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指集體聚餐活動不包含農村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18日公布的《長沙市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長市監發〔2023〕24號)同時廢止。